2009年, 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 并在工程设计之初就与建筑工程师王先生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待项目工程验收完成之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2012年中旬,该项目尚未完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就告诉王先生,要求他在1个月后自行离职,否则就要辞退他。王先生十分不解,人力资源经理说职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相当于“临时工”,公司不想用就可以不用。
评析:人力资源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首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之一,与其他劳动合同本身并不存在差别。其次,法律中的“临时工”概念早就已经不存在了。该企业所说的“临时工”,实际上是临时性用工,此类用工关系也属劳动关系,自然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再次,法律对于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是明确的,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应当享受相应权利,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属于违法,是要支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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