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工程师,2010年办理了内退手续。2013年,老刘的朋友老王找到了他。老王早在10多年前就下海了,后来又在江苏购买了一家工厂。因为产品升级的原因,工厂急需技术指导人员。老王开出的条件不错,老刘答应了他的请求。厂里的新产品销路很好,当年创利颇丰,老刘等技术人员也都领到了一笔奖金。2014年年初,厂办主任称,为了防止技术秘密泄露,要求他们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无论何种原因离开,2年内不得到与本厂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厂里将为此给予一定补偿,如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9月份,厂里以老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他终止聘用合同。不久,又有一家单位请老刘去做类似工作。那么,职工退休后,原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还有效呢?
竞业限制是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就劳动者就业选择权进行一定限制的约定,是单位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竞业限制属于约定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老刘在职期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不能因退休后的身份变化而导致原协议无效。因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功能在于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老刘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再就业的能力,亦仍存在泄露原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可能,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客观上也是必要的。
当然,竞业限制协议也可以协商解除、单位提出解除或因对方不再支付补偿而解除,老刘可以与原单位进行协商,确定是否还要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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