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一家高科技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去年12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未跟我续签,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后公司向我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我在职时,单位曾跟我签订过保密协议,其中包括竞业限制的条款,即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后的两年内,我不能在同行业企业工作,而公司则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向我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我违反此条款,就得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但自从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到目前为止,原单位一次都未向我支付过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我打电话问过几次,单位总说正在办着让我耐心等待,可就是不给补偿。我是学理工的,只懂技术开发,现在单位不付竞业补偿,我又不敢找相同行业的工作,担心为此支付违约金,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律师:您好,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您作为高级技术人员,用人单位与您进行竞业限制约定是合法的,但是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来看,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约定。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已经超过3个月未按约定向您支付费用,因此,您可以要求解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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