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唐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14年,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后公司认为唐某上班迟到早退,鼓动其他员工消极怠工等,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于同年9月向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唐某认为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唐某赔偿金及加班工资计1.9万元。
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称,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属实,公司多次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事先通知了工会。
法院审理后查明,唐某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月3050元,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900元。唐某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事先未通知工会。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唐某有迟到早退、鼓动其他员工消极怠工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公司负有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义务。公司只提供了召开内部管理层干部会议的记录,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违反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属违法解除,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唐某支付赔偿金。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工资基数为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月工资,故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3050元计算。公司已经支付了3000元,故尚须支付14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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