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刘某到某纺织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8日前,刘某曾几次单方面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未获批准。2014年6月30日,刘某最后一次以个人原因递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称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自己是不得已提出辞职的,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万元。
在开庭查明事实后,仲裁委裁决驳回刘某的请求。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刘某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公司离家比较远,不能照顾老人,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形,但刘某提出的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刘某无法获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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