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2011年5月到某家居置业有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13年10月,朱某与客户签了一单价值5万元的桌椅合同。客户交付2万元首款后,公司立刻发货,收货后客户发现桌椅不符合定做标准,迟迟未付尾款3万元。公司与客户多次协商,朱某也多次向客户发函催促,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公司从2014年1月停发了朱某的工资,用来抵扣公司未收回的货款。朱某不服,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2万元。
货款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钱款,涉及合同买卖关系;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员工付出劳动力的补偿。工资与货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朱某可配合公司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处理货款回收事宜,而公司抵扣其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仲裁委调解,公司支付了拖欠朱某的工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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