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刘某经人介绍与某国企后勤部门订立3年期协议。双方约定,刘某个人承包该企业家属院的路面保洁、垃圾清运工作;费用按年计算、每季度预付年度总费用的25%;刘某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自行配备车辆、工具,但需按照企业的要求保持家属院的卫生整洁、垃圾清运及时。3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评析:从双方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看,刘某在进行具体的“保洁工作”时完全处于灵活、自主状态,并不受企业管理,企业仅从结果上要求刘某确保整洁。显然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更接近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刘某主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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