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6日,张某到某制造公司采购部从事管理工作。2014年11月25日,公司以张某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召开会议,让工会委员列席讨论,听取其意见后,将张某辞退。张某认为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程序违法,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公司主张,作出辞退决定已经过工会委员认可,程序合法,从表面上看,作出辞退决定已经听取了工会委员的意见,在程序上,公司已经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但根据《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劳动合同法》第43条涉及的工会与工会意见,应当理解为工会组织与工会组织的意见或者行为,工会任何成员个人的意见与行为均不能作为工会组织的行为与意见,尤其是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时。所以,公司在对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前,仅让工会委员列席讨论并作出该决定,是不能认定公司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已经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义务。
最终,仲裁委认定制造公司系违法解除张某劳动合同,裁决由制造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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