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后,单位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家属再提起诉讼要求工伤待遇,能否获得支持呢?
李某生前系济南某机械公司职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机械公司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2012年2月18日21时许,李某下班途中,被无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了2个月,出院4个月后死亡。2012年11月26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7日,李某的家属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李某的因工死亡待遇。3月19日,李某的家属与机械公司达成协议:机械公司一次性给予李某的家属13万元补偿;李某的家属撤回劳动仲裁申请。2014年3月4日,李某的家属再次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费17718元。仲裁委以其申请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期不予受理,李某的家属于是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2013年3月19日,李某的家属与机械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履行。李某的家属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李某的家属亦没有在协议签订后1年内主张撤销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李某的家属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工伤死亡待遇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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