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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期间劳动报酬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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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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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制造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公司经常派员工至外省市出差,有时候需要很早从公司所在地出发,路程近的时候也只能在当天深夜才返回。最近,单位部分职工就出差期间应否支付加班费及如何发放加班费等问题与单位进行了沟通,至今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

      仲裁委解释:关于加班的认定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加班时间,即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二是加班事实,须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计算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加班时间的方法,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言,均是比较容易掌握与运用的。但是怎样才能准确计算劳动者出差期间的劳动报酬,一直是人事管理者比较棘手的问题。一般而言,超过正常工作的出差时间,主要有正常工作日出差,进行了延时工作;正常工作日出差,未从事延时工作;双休日出差,进行了正常工作;双休日出差,未从事工作等四种情形。

      其实,以上四种情形完全可以分以下两类进行分析。

      第一种类型,劳动者正常工作日出差并进行了延时工作,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进行了正常工作。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可以看出,这两种延时工作的情形应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二种类型,劳动者正常工作日出差未从事延时工作,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未从事工作。这两种情况下的劳动者未从事工作,仅仅是工作地或休息地转移到外地。工作地或休息地的不同不能成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理由。若出差时间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的话,则有悖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但是,这两种情形均是劳动者与正常工作不同的工作或休息方式,所以不能因此否认劳动者已为用人单位创造准效益而做出的努力,以及劳动者至外地工作给自己家庭与正常生活带来的不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须支付必要的出差补助。在计算出差补助时,双休日出差的标准应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日出差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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