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家厨房设备公司的业务员,入职已经11年了。两年多前,我患上了腰椎间盘突出症,行动不便,就开始在家休病假,但每次都有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到今年4月10日,我已休了整整两年病假。近日公司打电话给我,说我的医疗期已满,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若我继续休病假,单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您工作年限为11年,享有12个月的医疗期,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依法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已经结束。
医疗期满后,如果您的疾病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后为一至四级的,可以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您可以回到原岗位工作;若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假如您对用人单位安排的新岗位也无法接受,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向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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