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芮楠:去年1月,我被一家物业公司招聘为出纳,入职时单位与我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我们公司规定每年休年假必须在年初时统一申请,然后酌情安排,避免大家一起休年假影响单位正常工作。我本来申请五一节前休,这样与劳动节假期连起来可以出去旅游,后来公司安排让我五一节后休,我同意了,并订了到国外旅游的机票。没想到近日公司突然通知让我休假挪到下半年,可我已跟朋友约好一起去旅游而且还订了机票,跟领导沟通了三次,他们执意让我休假改期。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胡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该规定来看,何时休年假由单位来统筹安排决定,但单位在安排时也应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对于单位批准年假后能否撤销或撤回,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如何判断单位的做法是否合适,要看单位是否明确了您的休假时间,双方是否办理了休假的相关手续。
具体到您的情况,公司安排您在五一节后休年假,您同意后,如果您与公司确定了休假的具体日期,并按照单位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休假手续,单位在批准后又要撤销或撤回该决定的,应当与您协商确定;但是如果单位只是表示让您在五一节后休年假,双方并没有确定休假的具体日期,也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我认为单位可以安排您到下半年再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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