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借用职工能否要求与借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呢?近日,法院认定,借用关系到期即终止,借用单位不用与被借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1999年,蒋某自淄博某热电公司借调至山东某燃料公司工作。2011年9月1日,热电公司与燃料公司签订协议,内容为:燃料公司借用热电公司职工蒋某到单位工作,借用期间,燃料公司按热电公司提供的标准为蒋某代发工资;蒋某的社会保险账户由热电公司管理,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由热电公司代缴,个人缴纳部分由热力公司在工资中代扣代缴。2012年6月1日,燃料公司向热电公司出具一份函,内容为:我公司从贵单位借用的职工蒋某,因企业改革,业务、机构等发生变化,建议其回原单位工作。热电公司收到后,也通知蒋某回去上班,但蒋某一直未回。2013年12月,蒋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燃料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支付了蒋某的申诉请求,燃料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可见,当劳动者存在借用关系时,原则上出借单位是用人单位。虽然在2011年9月1日前,热电公司与燃料公司并未签订借用协议,但蒋某的档案一直由热电公司管理,社会保险费也一直由热电公司代缴,双方签订协议后,即明确由热电公司向蒋某支付工资并代缴社会保险费,热电公司亦认可蒋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故应认定蒋某与燃料公司之间系借用关系。2012年6月,燃料公司将蒋某退回热电公司,双方之间的借用关系即已终止。燃料公司要求不与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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