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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休式工作必须付假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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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4:24
    来源: 沈阳晚报
    浏览次数:1420

    2011年,冯某被沈阳某建材有限公司聘为罐车司机。根据劳动合同,冯某每天早8时上班,次日早8时下班,工作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也按此规律排班。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2月25日建材公司冬季停工,冯某休息。

      在上班两年后,冯某将建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每天超过8小时外的,以及节假日的加班费。

      一审法院认为,混凝土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原告所从事岗位的混凝土场地作业,任务不是每时每刻都有的,原告驾驶的罐车并非全部处于工作状态。因此,原告在被告单位的上班时间,并不全是工作时间。故原告主张的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费”,以及公休日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但即使是轮休方式的工作,职工也应享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冯某在法定假日期间的加班费,共计2244元。一审宣判后冯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班费诉求

      占劳动争议案20%以上

      追索加班费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热点。据统计,包含加班费诉求的案件,现已占到劳动争议收案总数的20%至30%,而特殊行业、岗位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则是此类案件的难点。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调休方式,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宪涛指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情形: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广大劳动者如遇到法定及公休假日加班而未得到加班费的,可向当地本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对于一些特殊工种,法律也有特殊约定。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审批办法》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办法》规定,实行以上两种工作制的职工,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以上两种工作制的单位,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超过总工作时间工作,依然要被算作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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