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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后的公司是否应与原公司职工重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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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4:2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956

      徐某于2007年12月25日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设备维护工作。A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因被B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B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此后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B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2013年1月30日,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公司支付自2012年2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万元。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A公司注销后,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B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应视为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承继。徐某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继续有效,应由B公司继续履行,无需重新签订,故徐某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并后的公司是否应与被合并公司职工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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