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所在的蒙阴县某公司拖欠职工2012年11、12月两个月的工资。2013年1月5日,徐某按规定向公司书面辞职后,就未再到公司上班。近日,听老同事说公司为职工发了2012年11、12月两个月的工资,徐某到公司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支付表上竟连自己的名字都没有了,于是找到公司负责人询问。负责人答复,因徐某的辞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按规定要扣辞职前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徐某感到不解,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按照法定程序着手调查。经查实,徐某在职时,该公司已拖欠他两个月的工资,属违法在先。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因拖欠工资,徐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其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当场向该公司下达整改指令通知书,限期补发徐某的工资2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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