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未上岗不属企业职工

    0
    发布时间:2023-02-06 14:41
    浏览次数:1006

    2014年12月,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随即我便与另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鉴于我在原单位尚有工资没有结清,原单位让我5天后前往领取,我便向新单位提出,一周后才能前往正式上班,单位予以认可。谁知,我在前往原单位领取工资的路上遭遇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基于原单位和新单位均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分别要求各自给予工伤赔偿。但原单位以我与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拒绝,新单位也借口我尚未正式上班不同意担责。

      请问,我的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哪家承担?

      劳动者 小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以看出,构成此类工伤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一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对象只能是“职工”。小方当时只是去领工资,并非是上下班途中。同时,小方也不属于原单位或新单位的职工,因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小方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而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小方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未正式建立。因此,对小方的交通事故,原单位和新单位都没有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