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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集体合同程序不当 企业面临行政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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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4:44
    浏览次数:1003

    案情

      某企业与全体职工建立了期间为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实施后,该企业领导认为,此集体合同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欲变更集体合同。由于未建立工会,2014年9月,该企业选取了5名职工代表,于是这5名职工代表与企业的7名代表就集体合同的变更开始谈判,双方通过了企业预先拟定的变更方案,随后双方首席代表随即签订了集体合同,并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但是,大部分职工认为,该企业并未出现变更集体合同的条件,且集体合同中的职工代表应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该集体合同变更程序多处违法,随即该企业职工便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要求重新协商变更集体合同。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协调下,企业一方与职工一方签订了《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重新协商变更集体合同。

      点评

      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曾晴律师认为,本案是集体合同中集体协商程序适用不当引发的争议。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在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才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协商程序。本案中,企业在未出现法定事由,未与职工代表协商的情况下,仅凭单方意愿变更集体合同,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另企业在变更集体合同中擅自拟定职工代表候选人,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不对等,且双方磋商后的集体合同变更草案未提交至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本案启示我们在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程序中注意如下几点:

      1、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协商程序。

      2、在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才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3、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若企业未建立工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本企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4、企业不能拟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候选人名单。

      5、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同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6、集体协商一致后,只能确定集体合同草案,此草案应提交至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参加,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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