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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优先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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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4:44
    浏览次数:857

    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劳动者未提前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续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不料被法院判令支付劳动者二倍赔偿金。近日,珠海市世H饲料公司负责人拿到珠海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顿时傻了眼。

      广西博白人李斌2006年5月20日入职珠海市世H饲料公司,从事锅炉工作。2008年4月28日续签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2008年4月28日续签合同时,世H饲料公司要求李斌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该协议第八条规定:“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李斌)同意续订的,应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2013年12月20日,世H饲料公司以李斌未提前7日书面申请续约为由,向李斌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斌于当年12月24日办理了离职手续,世H饲料公司同意向李斌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我是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但是我们锅炉工太辛苦,总不能天天记着这事吧?后来我口头提出了申请,但是公司不承认,认为我未书面申请,而且超过了时限。我苦苦哀求也无济于事,只好在《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签收回执上签名。”李斌一脸懊丧。

      2014年2月17日,越想越不服气的李斌以被非法解雇为由,向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世H饲料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同年5月8日,该委裁令世H饲料公司支付李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1710元。

      世H饲料公司不服判决,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

      “那个李斌,我们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可以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怎么能说是违法终止呢?他在《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上签了名,在合同到期前,他没有书面提出申请,在《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签收回执上签名的时候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此外,我们还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在一审庭审时,用人单位代表颇为委屈。

      一审法官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实际上是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含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选择权全部交给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而不再以双方是否达成续签合同的合意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劳动者符合条件并且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没有明确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与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以此无效协议为依据终止劳动者合同系违法行为。

      世H饲料公司不服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遭驳回。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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