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刘某到某建筑公司工作。2014年9月13日,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时该公司按照自定的规章制度从工资中扣留工作服折旧费500元。刘某要求返还遭到拒绝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某建筑公司开庭时辩称,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免费为职工提供服装,因此收取工作服折旧费合理。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建筑公司向刘某返还工作服折旧费500元。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践中,部分单位为树立企业形象向劳动者提供工作服,所提供的工作服不能认定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福利待遇,应属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虽然某建筑公司依法定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其规定的内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故收取离职职工服装折旧费的条款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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