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成都一教师受学校安排监考,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卡伤,此事故属于工伤吗?3月23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判决撤销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唐老师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去年6月28日成都某中学的唐老师受学校安排,参加了一次考试的监考工作。当天中午,她匆匆忙忙到食堂吃饭,被鱼刺卡伤了,住院治疗75天后才出院,花去费用6万多元。唐老师认为, 事故当天是星期六,本身是正常休息日,自己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并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2014年10月1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析认为, 唐老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唐老师不服遂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官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员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跌倒致伤的情况下通常要认定为工伤。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不能认为吃工作餐与工作无关。更何况这个案子还有特殊性,当事人是在参加单位安排的工作,并在单位的集体食堂就餐,时间地点以及就餐的菜品都是学校安排的。从案件基本事实分析,此案件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活动过程中,因匆忙误食鱼刺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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