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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欲留用实习生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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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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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汽车销售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王某系大四的学生,2014年11月进入该公司实习,2015年7月才能毕业。公司根据王某日常的工作表现,待其毕业后欲留用他。但就在准备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对王某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如何约定犯了难。

      仲裁员解释:《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高等教育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王某在2015年7月毕业前,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亦应自王某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身份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王某毕业前,他与该公司仅仅属于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公司若确想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王某大学毕业后,即2015年7月份开始。那时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期限来依法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另外,仲裁员建议,如果王某确实系该公司理想的职工,公司可以在王某毕业后,直接与王某签订无试用期的书面劳动合同。此举,不仅便于职工找到工作定位,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其尽快地融入到公司的工作环境中,获得归属感与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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