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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不转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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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4:54
    来源: 劳动报
    浏览次数:895

    职场新人李小姐十分看重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可是工作未满一年,她已萌生退意,因为公司的一些做法让她实在无法接受。一是她试用期满已超两个月,公司迟迟不给她转正;二是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实在让人吃不消。日前,李小姐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

      据李小姐反映,她是去年6月份从学校毕业后来上海打工的,经老乡介绍到一家制造企业的生产一线工作。面试很顺利,人事经理通知她第二天就上班。当时李小姐很感激公司能给她这个机会,因为毕竟自己没有工作经验,能被录用她已经很满足了。上班第一天,人事部就通知她签合同,而且一签就是5年。她仔细看了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了试用期为6个月。人事经理还告诉她,试用期工资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支付,转正之后工资将调整到2500元。虽然是新人,但她十分努力,所以任务上手也很快,组长对她的表现也很满意。转眼半年试用期过去了,公司却没有通知转正,她问了组长,组长安慰她,说不要急,到发薪日看看工资是否调整就知道了。可到了发薪日,工资却没有提高,她再次找了组长,组长表示会向上级反映的,让她安心工作。可是这一等又是一个月,公司还是没有给她转正的意思,工资当然也迟迟不调整,而派给她的活儿却越来越多。这个还不算,公司推说人员紧张,从今年1月底起,调整她和几位同事的工作时间,他们被安排每周有几天要连续上18小时的班,还说是什么综合计算工时制。虽然第二天可以休息,她也年轻,但是长时间的紧张工作也让她有些力不从心,容易产生差错。而且公司考核不但看数量还要看质量,残次品率高还要被扣工资。公司如果继续这样做下去,她觉得真的干不下去了。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董兆华表示,在李小姐转正一事上,公司做法是违法的。公司未及时给李小姐转正及调整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自试用期结束日起补足李小姐工资差额。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合同工资为2500元的李小姐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拿到2000元的工资,而非1820元的本市最低工资。

      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董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也有待改进,因为虽然公司实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制,但18小时的高强度的连续工作确实有些不合理。他希望公司从职工身体等方面考虑,合理安排人手,调整工作时间在合理的限度内。另外,就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超时部分也应该支付加班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他建议李小姐就这些问题向公司交涉,不行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直至申请仲裁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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