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准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内容明确可成劳动关系

    0
    发布时间:2023-02-06 14:5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362

      案情

      邵某是某技术专科学校学生,现年20周岁,将于今年7月份毕业。去年10月,邵某拿着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到某机械公司应聘,被该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劳动期限、劳动内容以及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邵某一直接照公司的作息时间上班。一个月前,邵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向公司申请工伤时,却遭到公司的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邵某尚未毕业,系在校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那么,邵某作为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

      说法

      首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虽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俭学为目的。这里的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

      本案中,邵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且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按照公司的作息时间上班,其目的明显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取得毕业证书、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另外,邵某和某机械公司劳同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况,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以不存在无效问题。

      最后,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很明显,邵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邵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邵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构成工伤,如果公司拒绝为邵某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邵某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