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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 竟要扣除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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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5:0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95

                               

    【案情回顾】

    1月,张女士所在单位的电工在给设备加柴油的过程中擅离职守,损失了价值两万多元的柴油。单位要求电工赔偿两万元,双方协商后每月从他的工资中扣500元。该电工的月工资为3000多元,且2月份单位没有给电工发放工资。请问,扣除一个月的全部工资冲抵赔偿的做法合理吗?

    【案情分析】

    扣除一个月的全部工资冲抵赔偿的做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4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如果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因违反单位的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违章作业造成单位损失应当赔偿,且该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劳动者知悉,那么劳动者因自身违反单位的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违章作业造成单位损失的,要赔偿单位的损失。单位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劳动者赔偿。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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