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1月, 张小姐入职某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 双方又续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二次合同届满前,公司曾暗示张小姐,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准备与张小姐续订劳动合同。张小姐则认为自己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备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要求与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29日, 公司通知张小姐续订劳动合同。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张小姐发现,劳动合同期限虽然为无固定期限, 但是工资标准却降低了1000元。张小姐认为,公司是变相降低工资逼自己离开公司。但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单位提出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同类岗位的其他员工,何况法律并不禁止续订合同时工资标准有变化。
那么,续订劳动合同,单位能降低工资标准吗?
点评:
《劳动合同法》 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只要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不具备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胜任工作而应被解雇的情形,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续订合同能否降低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 可以维持或者提高工资标准,也可能降低工资标准。 对于 “维持或提高”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降低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这种降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首先,国家有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资降低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就是违法的。其次,续订的工资标准也不得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1条规定: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按照这一规定,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就工资标准协商不一致, 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18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据此,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关于劳动报酬标准这一问题上,能协商按协商标准,不能协商的,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
本案中,张小姐已经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在其提出续订合同时, 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双方就续订合同的工资标准产生分歧时,首先要看该地产公司有无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有集体合同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无集体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张小姐的工资。因此,如果单位提出的工资标准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摆在张小姐面前的选择有两个:一是接受单位的工资标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不同意这一标准,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向张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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