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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处理自动离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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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5:0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985


      咨询:

      我单位有个职工自动离职,时间已经超过三个多月了。移交手续也不办,目前我们人事部门也联系不上他。有的说他已经到深圳打工去了。那像这种情况我们企业该怎么办?难道一直给他缴社保,还是可以直接退工?请你给解答一下,避免单位被动。谢谢!读者 林志欢

      专家指导:

      所谓自动离职,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合同应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目前你们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该员工这个离职行为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你们可以搜集证据并保留追诉的权利。二是当务之急,是将该员工的关系及时了断,否则该断不断反受其乱。你们可以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办理,首先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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