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金某是某企业的员工,因长期从事文案工作,导致金某患有严重的颈椎病,平时指尖总是发麻。2014年春节过后,由于工作量的增加,金某的伏案工作时间越来越长,颈椎病也愈发严重,导致她经常出现眩晕、眼黑的症状。2014年3月10日,金某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向公司人事主管任某请假,未予批准。隔日,金某再次向任某发短信请假,后到医院就诊,诊断证明建议金某休息两周并每天做一次理疗。在金某休假期间,公司向金某发出了因其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赔偿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金某认为,自己已经向人事部门请假,不构成旷工,公司的解聘不合理,于是金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元。在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请求后,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金某病假未批准为由,在金某实际病休期间将其解聘,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给金某赔偿金,但金某所要求的赔偿金金额过高,且不符合实际计算标准,故法院予以更正后判令公司赔付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万元。
【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金某因颈椎病尚在医疗期内,公司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金某所要求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数额有法律规定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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