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2012年底,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文员。2014年8月,我被公司安排到机加工部门从事机械加工工作。由于我根本没有操作技能,便找到公司协商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而公司却以“合理调岗”为由不再调配。为此,我自调岗的第二天起就没有上班。2014年9月份,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我辞退。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调岗是否正确?
【律师回复】:你与公司依劳动合同约定,一直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导致两个岗位的工作要求、性质、内容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次公司岗位调整既单方改变了与你当初建立劳动合同的约定,又没有考虑到你的技能,构成违约,你可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虽有用工主动权,但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一方面应当考虑是否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不能未经协商一致而单方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强令换岗。本案中,公司调整劳动岗位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不具有侮辱、惩罚性质,但实际上劳动者不具备新岗位的技能,实属变相辞退劳动者。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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