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体检中查出“乙肝”后,遭到领导和同事“另眼相看”,只好被迫辞职。事后她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张女士支付3万余元补偿金。
患病员工被迫辞职
2012年在公司的一次体检中,张女士被查出乙型肝炎。张女士诉称,她一边抓紧治疗,一边辛苦地坚持工作。让她没想到的是,因为患病,同事常常排挤歧视她,更让她难过的是,老板也处处为难她,多次找借口责备其工作质量不合格并劝她离职,要求她在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申请上签字。张女士表示,出于无奈再加病情恶化,她被迫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离职申请。
法庭上,该公司辩称,离职申请上载明张女士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批准其辞职请求,并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故不需要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两份协议理由不同
海淀法院经审理发现,张女士签署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文本,离职理由为张女士主动离职。而在同日,张女士又在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该协议明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两份文件所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一致,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承担相应的不利解释。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判令公司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法官说法
禁让职工检测乙肝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部分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或打着福利体检的名义检测乙肝项目,并据此来录用或辞退员工,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应检测乙肝项目。”法官称。
“即便是乙肝患者,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护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如确因劳动者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也应本着关爱劳动者的角度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承担其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官表示,对于患病职工,用人单位应加强关怀和帮扶,而非恶意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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