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招聘电工,要求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和高级电工资质,以负责检测和维修商场的照明设备。但是因为招聘到的人数不够,商场就联系了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两名人员担任商场电工。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两个人,商场并未进行资质核实。
后来,一名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时由于操作失误引发了火灾,造成商场内的多家租户损失共计50多万元。事后,商场经过调查发现,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两名员工根本没有高级电工资质,而且没有任何实践经验。那么,商场内租户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劳务派遣人员是为商场工作的,在工作中造成租户损害,应当由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公司在选任派遣人员时没有认真核实人员条件,造成派遣人员本身不具备用工单位要求的资质,劳务派遣公司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意即:先由商场对租户进行赔偿,在商场无法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商场在赔偿了租户的损失后,有权向劳务派遣公司索偿。因为劳务派遣公司违反了和商场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派遣了并无高级电工资质的人员,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并且给商场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商场,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即租户们损失的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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