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先生:我是一家商贸公司销售部的业务员,入职已经两年多。从去年下半年起,公司的销售业绩不理想。为了提高销售额,单位出台了新的考核办法,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末位淘汰,即连续两个月在销售大排行中处于最后一位的业务员,就必须主动辞职,而且单位不会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公司让我们业务员在这一制度上签了字,表明同意遵守,目前已有3名业务员因此离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专家解析:为了增强用人单位的竞争力,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使用“末位淘汰”制度来甄选优秀员工、辞退排名相对靠后的员工,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将“末位”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在涉及这类问题时,关键是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不是以末位不末位作为标准。所以您所在单位考核办法中关于“连续两个月在销售大排行中处于最后一位的业务员,就必须主动辞职”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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