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投求职简历,忽略离职后一段未就业期间 ■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格并提交离职证明,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将满一年时,单位突然以履历不实、报告不真为由辞退员工
公司无理辞退员工 被裁继续履行合同
“我们公司辞退我所找的理由,与其说是中规中矩依法依规办事,不如说是没事找事。”2月25日,贺江虹告诉记者:“我入职前在其他单位工作多长时间与现在的公司能有多大关系?而它竟然以我离开原公司后有一段时间没上班为由,说我有失诚信、履历造假,并以此为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这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又是什么?”
更让贺江虹感到生气的是,虽然其求职申请上载明入职滤波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时没有“失业”期间,但其入职登记和离职证明已经显示这段期间,“这怎么能说我欺诈公司呢?充其量也是公司审核不细、把关不严,责任在公司而不在我!”还好,此事经过仲裁后,于近日裁决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偿员工相应的损失。
5年合同履行不足1年
员工被指履历造假
“你是什么时候到公司工作的?”记者问。
“2013年9月3日。当时,我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贺江虹说。
“这是一家外资公司?”记者问。
“是的。我在公司担任亚太区精益运营总监,属S类员工。”贺江虹说。
“工资待遇有约定吗?”记者问。
“合同约定我的工资是每月6.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3.72万元,绩效工资2.47万元,其他补贴100元。”贺江虹说:“合同还对奖金做了约定,我的奖金是每年20.088万元,还有双薪6.2万元。”
“待遇不错。可是,公司当初那么热衷于要你,最后怎么不到一年就要开人?”记者问。
“哎!怎么说呢?起初是看中我的工作经验和社会人脉,等到我把这些东西毫无保留地贡献了出去,人家就该‘卸磨杀驴’了。”贺江虹说。
“公司以什么理由辞退你?”记者问。
“两个理由。一个是说我写虚假报告,想套取公司季度奖。再者是,说我提供虚假证明,隐瞒曾经失业半年的事实。”贺江虹说。
“我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兢兢业业地工作,恪守职业准则。去年7月15日,公司突然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我违反了劳动合同第22条第一款(B)项规定,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了我的社保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贺江虹说:“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由于公司不给予贺江虹协商的机会,他只得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包括:1、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奖金20.088万元及双薪6.2万元。2、2014年7月15日到2014年8月14日工资6.2万元。
员工否认套取奖金
公司辞人拒付补偿
贺江虹今年46岁,正值年富力强的时候,但公司的态度是必须让他离开企业,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公司之所以这么坚持,其理由是:2014年7月,公司经调查发现,贺江虹为获得公司海外总部颁发的2014年财年第3季度持续改善奖,于当年7月2日在向公司海外总部提交的“北京工厂精益生产的实施报告”中,提供了不实数据。事实上,该项目启动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而报告中体现为2013年10月底。
对此,公司提供了一份“说明”,其中附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有“2013/12/11”,显示照片是当天照的。照片里有人在开会,但没有项目启动的信息。
此外,公司认为贺江虹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了虚假证明和个人信息,隐瞒了其入职公司前已失业半年的事实。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违纪行为和惩罚措施”第3条规定,在工作中提供不实报告、编造虚假报告或资料,向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和个人信息,包括工作经历等,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手册的制度、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贺江虹对这些内容也是完全知晓的,并同意遵照执行。
基于以上事实,公司认为贺江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在解除其劳动合同前,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向公司工会进行了通报,工会未提出异议。由此,公司制作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贺江虹。
此后,贺江虹未到公司上班。但他认为公司的做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决否认自己有套取季度奖金的意识和行为。
解除合同无违纪事实
仲裁裁决单位违法
“我们公司属于海外公司,对于人的诚信十分看重。既然这样,我也该十分看重我个人的形象。”贺江虹说:“就我遇到的这件事来说,如果是套取公司奖金,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是要不得的。因此,我要求公司拿出确切的证据来。”
“公司说我写了不实报告,实际上这个报告是项目经理小侯写的,而且用的是英文。我只是对于所写的英文写法及语法进行修改,不对实质数额进行审核,所以,不存在我有蓄意骗取奖金的问题。”贺江虹说:“对于这个项目,我只是提供培训,作个顾问,帮助协调一些问题,我参与这个项目是没有任何奖金的。因此,我对公司提供的那张照片要证明的目的和它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那你怎么解释履历方面的疑问?”记者问。
“您看,这是我应聘时于2013年7月25日向公司提交的《应聘申请表》,表中的工作经历栏填写的内容是:2010年2月至今,在上海惠亚电子公司工作。”贺江虹说:“这张表是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载明: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完整和可靠,并了解任何以上信息的不实填报或隐瞒都可能被公司作为公司撤销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
“请注意,一个多月后的2013年9月3日,我填写了入职《员工登记表》、提交了《离职证明》。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贺江虹说:“这两份材料明确证明我在上海工作的时间为2010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2日。这也说明我没有隐瞒入职前有段时间‘失业’事实。而公司当时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起码证明此后才发现‘欺骗事实’的责任不在我。”
“现在,以我的观点看,公司是在故意找茬,没事找事!”贺江虹说:“我的简历是2013年2月份网上求职简历自动生成的,当年4月29日第一次发给猎头公司,经过几次与公司电话、面谈以及邮件方式的面试,应聘申请表是2013年7月补填的,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离职证明,所以,公司对我的真实经历也是了解的。”
“这些事情你没有向公司解释过?”记者问。
“说了,但没人听,门都不让进了。”贺江虹说:“没办法才打的官司。”
“公司之所以这样强硬,是它的理由表面上看很充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工作中提供不实报告、编造虚假报告或资料;向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和个人信息,包括工作经历,也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限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贺江虹说:“公司还以绩效考核薪酬制度的详细规定和细则已经公布在内部局域网上,全体员工都知晓为由,拒不支付我的全勤奖等。”
记者看到,公司发给贺江虹的录用通知载明:奖金:按照公司政策,将额外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全勤奖。您将加入公司激励奖金计划,这取决于您的绩效和管理层的决定。按照年薪百分比计算,您能享受的最高奖金为20%。贺江虹说,他认为的双薪就是全勤奖。
仲裁机构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公司主张贺江虹在报告中将生产项目启动时间写为2013年10月底,实际的启动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以此确定贺江虹提供了不实报告,并以“说明”中照片予以证明启动时间,但该照片仅显示有人在开会,没有项目启动的信息,对此,公司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公司主张贺江虹在应聘期间向公司提供了虚假事实,以在应聘申请表填写的在上海公司的工作经历与其入职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和其提供的离职证明存在不一致。但贺江虹在2014年9月3日入职时填写了相应表格,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此时已经知道二者不一致,但仍签订了合同。由此,裁决公司与贺江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载明了“按照公司政策,将额外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全勤奖”,贺江虹称其所称的双薪就是全勤奖,故仲裁委对其要求支付双薪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该通知已经载明贺江虹加入了公司激励奖金计划,因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年度奖金,故对贺江虹要求支付相应奖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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