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因迟迟不支付25名农民工4个月的工资,引发工人集体上访。政府有关部分责令某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支付欠薪及整改指令书。但在限期结束后,该公司依然我行我素,以种种理由拒付欠薪,拒不配合和执行整改指令。执法人员遂与工商部门联手,不仅责令该公司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还责令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在当地媒体上对该公司予以曝光,同时给予吊销执照、处以2万元的罚款处罚。
评析:《劳动法》第91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工商行政法规也有相应的曝光、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办法。据此,劳动监察、工商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予以曝光、罚款、吊销执照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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