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员工违法解除合同 单位也无权扣档案

    0
    发布时间:2023-02-06 15:2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23

    案情

      吴先生曾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两个月前,因另一家单位向吴先生许诺更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加之吴先生觉得该单位的各项软、硬件条件及人际环境均比原公司好得多,对吴先生个人的发展前途也更为有利,遂向公司提交了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由于被公司拒绝,吴先生便当即“跳槽”而去。谁知,公司却以吴先生没有提前30日通知,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扣留了吴先生的档案。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解读

      虽然吴先生做法不妥,但公司同样无权扣留吴先生的档案。

      首先,为吴先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吴先生在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后当即离去,确有不妥。但这并不能排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解除。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档案的处理,该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也指出,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同样表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即公司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扣留吴先生的档案,尤其是在吴先生一再要求之下仍然我行我素,明显是错误的。

      其次,公司就吴先生做法,若能举证证明确实受到了损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损失便能够随心所欲,甚至可以采取以扣押劳动者档案的方式“以毒攻毒”,而是应当区别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义务主体,照样只能通过协商一致、仲裁、诉讼等正当方式来维权。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