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1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某区域销售部负责人,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张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2013年12月,因公司撤销该区域销售部,张某调回公司总部待岗。2014年2月1日,张某要求公司安排工作,被告知已解除了其劳动合同,理由为他工作考核不合格,经两次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张某于2014年8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元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3000元。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张某要求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请求。
评析:该公司以张某工作考核不合格,经两次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属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应依法支付张某经济补偿标准2倍的赔偿金。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合法解除合同情形,因该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张某要求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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