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4日,正在找工作的郭某在58同城网和赶集网上看到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招二名文案的招聘信息,郭某认为自己的各项条件均符合其工作所需,于是在网上投递了简历,确认该培训学校收到简历后,郭某一直没有等来该培训学校的回复,于是打电话询问应聘情况,该培训学校工作人员答复说,他们的文案职位仅招男性,因为需要出差,郭某告知自己完全可以胜任出差,于是不甘心又到该培训学校招聘现场去应聘,依然被以同样理由拒绝。
●裁判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培训学校赔偿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专家评析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本案中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需招聘的岗位为文案策划,并未举证证明该岗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根据其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所辩称的需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在此情况下该培训学校不对郭某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郭某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郭某应聘,其行为侵犯了郭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对郭某实施了就业歧视,给郭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郭某要求该培训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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