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罚被停工待岗能否领工资?生产淡季未上班期间能否折抵年假……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被放假”现象在现实中并非个例。以下3个案例,通过劳动法专家的解读,或许会对广大职工朋友有所启示。
【案例一】
淡季“放假”也得发生活费
每到冬天,对吕丽萍所在的公司来说,属于生产淡季。在2014年的冬天,为减少开支,虽然吕丽萍等职工并不愿意,但公司还是决定只留少部分人在公司维持基本工作运转,其余包括吕丽萍在内的大多数员工“被放假”3个月。
“被放假”的日子里,公司并没有向员工们支付过任何费用,吕丽萍等人曾向公司索要。可公司认为:劳动报酬自然是以“劳动”为前提,你们在放假之后没有提供“劳动”,因此也就无权获取报酬。
律师点评
公司在职工放假期间不发放任何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确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未付出劳动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没有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因为吕丽萍等“被放假”是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也就意味着公司在第一个月应当按劳动合同,向他们支付工资,此后则必须支付生活费。
【案例二】
借“放假”让离职应付赔偿金
李春兰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如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014年2月,公司因经营方向调整,李春兰不太适合新岗位的工作需要。为让李春兰辞职,而又无需承担违约金,公司使出了“歪招”:让李春兰回家待岗,且只发放生活费。
李春兰虽对公司的目的心知肚明,但在赌气半年后,还是不得不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面对李春兰要求支付“被放假”期间经济补偿的请求,公司却拒绝了。
律师点评
公司应当将李春兰“被放假”期间,纳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一方面,公司让李春兰“被放假”,明显属于拒绝提供劳动条件。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46条中指出:“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公司让李春兰“被放假”,明显也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还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案例三】
待岗的时间不能抵年假
胡雪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担任公司文员,月工资3600元。2014年9月,因公司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总,想安排其外甥女接替胡雪洁的位置,便将其调往车间上班。因遭胡雪洁坚决反对,该副总遂让胡雪洁回家待岗,等候公司处理。
一周后,经公司老总出面干预,胡雪洁重新回到原岗位上班。可当事后胡雪洁提出休5天年假时,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被放假”期间没有工作,应当折抵年休假。
律师点评
公司不得将“被放假”的时间,折抵胡雪洁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也就是说,胡雪洁至少应享有5天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享受年休假或不再安排年休假的情形限于: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很明显,胡雪洁遭遇“被放假”导致的未能上班,并不在其列。更何况造成胡雪洁“被放假”的责任完全在于公司,而与胡雪洁自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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