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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年假扣全勤=企业“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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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5:5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569

      辛辛苦苦的一年,好不容易12月份清闲了下来,于是朋友小A便决定趁着不忙,把年假给休了。批年假的时候,上司很爽快,休年假的时候小A玩的也很开心,本来是个皆大欢喜的事情,可上周,发工资的时候,小A傻眼了。明明没有迟到,可全勤居然没有啦。上财务一打听,原来是因为“休年假”而被扣除的。抑郁不已的小A,昨天忍不住向我吐槽,在电话中她不停的问:这一制度合理吗?合理吗?

      像小A这样因为“休年假”而被扣除全勤奖的人,并不在少数。2014年,某公司职工老朱按规定休带薪年假10天,结果3600元全勤奖被扣。老朱找到公司领导讨说法,公司领导说只是扣奖金没有扣工资,所以不违法。老朱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后,发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里均没有明确休年休假无全勤奖一说,遂责令该公司补发老朱被扣的3600元全勤奖。

                                       

       《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全勤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综上所述,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受休年假的影响。故而企业因为员工休年假就将其全勤奖取消,这一做法,是赤裸裸的“流氓行为”,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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