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4年4月,陈小姐入职某科技公司,2008年与公司又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陈小姐怀孕,2013年12月31日,陈小姐劳动合同期满,因陈小姐属于“三期”女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当续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止,故陈小姐仍在公司继续工作。2014年5月,陈小姐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认为只是对陈小姐照顾,本来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劳动纠纷,陈小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怀孕而续延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陈小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怀孕,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至相应情形终止时。陈小姐在劳动合同期限延长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此时,科技公司应当与陈小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陈小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处于怀孕期,科技公司与陈小姐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关情形终止。又因为陈小姐在怀孕期间,其在科技公司连续工作期限达10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与该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陈小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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