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小王入职中海公司担任人事经理,月薪3000元。没过多久,小王感觉工作压力较大,但不好意思申请休假,为了休息,小王向公司提供了一个假病假条,后如愿享受了三天的病假。事后公司就发现了小王的“秘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小王做出了辞退处理。小王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感觉公司的处理过重,就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中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小王的申请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后,小王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海公司《规章制度》中“享受病假若发现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公司已向小王合法送达上述规章制度。现小王伪造病假条的事实清楚,中海公司据此辞退小王合法有据,该公司也已向小王合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该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1条规定了几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这其中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而订立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等,还有一种情况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就其辞退劳动者行为的合法性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想要合法解聘员工,首先实体上一定要有证据证明被解聘的员工存在可以被辞退的法定情形;其次程序上还应将解聘决定告知工会组织并向劳动者书面送达,否则就有可能因存在程序瑕疵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该提高维权意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法律规定和制度规定肆意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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