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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休产假被辞 法院判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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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6:0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230


     沈阳某房地产公司员工王女士怀孕19周做引产,本应享有42天的假期,但单位只给了15天的假。王女士因身体原因在家中休息超过了15天,公司遂将其辞退。王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公司支付王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共1.9万元。

      王女士在浑南区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2013年11月,王女士怀孕。在怀孕19周产检时,医生诊断出胎儿有严重的健康问题,建议其进行引产手术。王女士了解到,自己的情况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于是,她就向单位提出休假要求,不料公司只批准了15天,并表示,如果王女士休假超过15天,公司将不会为其保留职位。王女士曾要求延长假期,但一直没有得到公司的许可。王女士在休假45天后,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仅要解除与王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其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和保险待遇也不予支付。

      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遂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辩称,王女士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有近一个月未履行员工职责,并且王女士在工作期间还经常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没有及时按要求将文件上传到公司服务器,影响公司工作的正常运行,属于严重违纪,所以与王女士解除工作关系。

      法院认为,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工作关系的理由不够充分,判定被告公司支付王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8400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元,并补缴休假期间的各项保险。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盛玉坤认为,在整个事件中,公司主要出现了两个问题:没有依据相关规定休假和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指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王女士19周时做引产手术,属于享受42天产假的情况,公司只允许15天的休假是不合理的。

      另外,辞退王女士的做法也并不合理。该公司提出的辞退王女士的理由,并没有以通知、公示等形式通知员工,因此不能作为判断辞退员工的依据;如果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公司应先与员工进行交流,指出员工的问题并提出警告,不能不经过提前通知就直接辞退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显然,公司辞退女员工的做法并没有经过工会同意,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指出,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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