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去年初被某电子商务公司聘用,从事销售工作。他虽然平时工作很努力,但由于人脉不广等原因,业绩一直不太理想。2014年上班第一天,他就接到公司的解除劳动通知书。公司称:因徐某销售业绩不佳,在公司的绩效考核中位于倒数第一,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公司制定的“末位淘汰制”规定,决定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采取绩效管理的方法是可以的,但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的情况总是客观存在的,企业需要正确分析处于末位的水平是否在正常范围内,不能简单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劳动者绩效考核处于末位并确认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只有在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遂支持了徐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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