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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销员工伤索赔遇难题 没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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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6:1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958

                

      每天辛勤工作,按劳领取工资,却没有劳动合同,不知究竟在为谁工作。这事看似匪夷所思,却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2011年底,商场促销员于华(化名)受了工伤,却因为劳动关系不明朗而得不到赔偿,只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

      促销员受工伤遭遇索赔难

      2011年9月26日至次年1月25日,某投资公司在一大型商场组织某品牌羊毛衫的特卖活动。双方签订特卖协议,约定由商场负责特卖场货品及人员的管理,某投资公司自派销售人员2名,费用全部自理。同时,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吴辉(化名)处理特卖事宜。9月26日,吴辉招聘于华为特卖柜台的临时促销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说明是为哪家公司招聘,仅仅口头约定了工资和提成。当天,于华就领取商场发放的临时工作证上岗了。平日里,因为吴辉人在上海,不便于管理柜台,商场按照惯例对于华进行日常管理,工资则是由吴辉发放。

      2011年12月19日,于华在工作期间左手中指受伤,但某投资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于工伤赔偿始终不肯出面处理。由于申请工伤认定需先确认劳动关系,为了争取自己应得的赔偿,于华将该公司告上吴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自2011年9月2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某投资公司却称,吴辉并非其公司员工,于华是吴辉聘用的,与公司无关。

      促销员究竟与谁建立劳动关系

      于华上班的地点在商场,领有商场发放的工作证,又由吴辉招聘和发放报酬,而吴辉是受到某投资公司委托具体经办特卖事宜。在繁杂的法律关系中,于华究竟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于华系由吴辉招聘并发放报酬的,但鉴于被告法定代表人授权吴辉办理特卖事宜,吴辉聘请原告并支付报酬的行为应视为被告公司行为。在特卖合作期间,商场基于特卖协议而对原告进行日常的代为管理,其实质系原告接受了被告的日常管理,故不能由此认为于华与商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外,原告进行特卖促销的营业收入结算至被告账户,被告享有了原告在特卖柜台上班期间所提供的劳动成果,原告的工作应属于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据此,法院判决于华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自2011年9月26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4年3月,于华再次起诉某投资公司索赔,在吴中法院调解下,该公司赔偿于华1.8万元。历时2年多,于华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劳动者要留存证据

      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又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目前事实劳动关系多存在于用工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的企业。而从劳动者方面来看,部分劳动者权利意识不强,不注意保存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个别劳动者甚至不清楚企业经营者的姓名,也不清楚企业的名称。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主张和争取权益的基本前提。”该案承办法官何亚平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用人单位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是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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