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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员工跳槽企业推迟发放工资 律师:属“无故拖欠工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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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6:11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965

                   

    受返乡潮、招聘市场淡季的双面夹击,年前这段时间,可谓是HR最难熬的时节。为了防止员工跳槽,不少老板动起了歪脑筋,用迟发工资、发一半工资的手段留人。当然,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一做法也引起很多上班族的不满,于是有人不禁要问“企业因防跳槽而推迟发工资合理吗?”对此,律师给的解释是:此做法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明显不合法!

    【案例】:

    吴欣玲等16人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年关将至,公司出于担心有些员工年后不再回去上班,导致其像往年一样因年后不可避免的“招工难”问题而影响生产经营,遂未与员工协商,便于近日作出决定:所有员工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份的工资,均只发放50%,剩余工资于年后回到公司时全部结清。

    员工们虽然已经对此一再表示反对,但公司却不予理睬,理由为其只是推迟发放部分工资,并非不发或者拖欠,且已经明确剩余工资的具体清结时间,员工自然无权干涉。

    【解读】: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指出:“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除非具有其中所列两种情形之一,否则,只要无正当理由到期不发工资,就构成“无故拖欠”。

    上述案例中,公司暂扣工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只是为了一己之私,并无正当理由,也不是出于不可抗力或基于经营或资金周转困难,更没有征求员工意见。故就未能按时发放的50%工资而言,无疑构成拖欠。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公司单方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私自改变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做法,明显与之相违。再一方面,员工有权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维权。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就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仍然逾期不支付,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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