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出现滑坡,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通知刘某等人回家待岗,待公司效益好转后再上班。2014年9月18日,公司通知刘某回公司领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公司人事主管称:因刘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600元(3400元/月×2×2)。
庭审期间,刘某提供了单位同事的证明、公司人事主管与其谈话录音等证据,证明自己系回家待岗。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在庭审及证据提交期限内,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在刘某不知情未签名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刘某在该公司共工作了2年,用人单位应支付刘某赔偿金13600元(3400元/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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