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自2014年2月到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直到6月份该公司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每月支付工资2500元。张某于6月31日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万元。该公司辩称一直打算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但因工作忙未来得及办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某于2月1日到餐饮有限公司工作,工资存折中显示月工资为2500元。直到张某6月31日提出辞职,该公司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张某3月至6月期间二倍工资。
仲裁委遂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3月至6月期间二倍工资,鉴于张某在职期间工资已按月支付,故该公司支付差额1万元(2500元×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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