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资让职工参加专项培训后,职工离职另谋高就,单位不是要求其赔偿,而是要求其回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近日,该单位这一不合理的要求被法院驳回。
济南某能源公司与孙某于2008年9月17日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能源公司出资让孙某参加了专项培训,帮助其考取了电气工程师资格证。2013年3月31日,孙某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能源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孙某的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印章由能源公司保管。2013年6月1日,孙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能源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减员证明、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返还其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印章。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孙某的申诉请求。能源公司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能源公司辩称,单位出资让孙某参加了专项培训,帮助其考取了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但孙某服务期未满就辞职,且未做好交接工作,给单位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孙某于2013年3月31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能源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其主张已经与能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能源公司应依法为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减员及转移手续。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因此,能源公司应依法返还孙某的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印章。能源公司以对孙某进行专项培训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因孙某辞职后已在新单位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于是,法院判决:能源公司为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返还孙某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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