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经过两轮的面试后,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发出的“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通知中载明,小李通过了科技公司的咨询顾问岗位面试,为确保小李掌握该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该公司将对小李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小李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考虑到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交纳了培训费2万元。然而,5个月的培训后,科技公司并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岗位。已经错过求职时机的小李只得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培训费2万元。法院经审理发现,科技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小李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也未对小李进行相应考核,遂判决科技公司返还小李的2万元培训费。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李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小李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小李有权拒绝。此外,科技公司虽向小李发出“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小李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并不能据此认定,该份工作已经十拿九稳。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时,求职者应依法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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