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东南快报记者了解到,从2015年1月1日起,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1600元执行。
《通知》指出,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应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交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只有按照规定备案,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并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征缴。参保职工符合政策性补缴规定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着重提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我省实际,拟采取逐步提高的办法,即从2015年1月1日起月缴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按新标准计算,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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